1. 適用條件 | 凡顧客向本公司購買《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所指定的受管制電器,包括空調機、洗衣機、電冰箱、電視機、電腦、列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可要求安排免費移走與所購買相同種類及數量的舊電器(須屬同類受管制電器)。 |
2. 除舊地點 | 適用於全港任何處所。 |
3. 選取期限 | (a) 顧客可於分店或網上購物時選取除舊服務,或; (b) 顧客可於交易後 3 日內向本公司提出要求,逾期作放棄除舊服務處理。 |
4. 除舊服務時間 | (a) 一般情況下,須預留 3 個工作天安排除舊服務。 (b) 在顧客預約的日期,到顧客指定的地點移走舊件。 (c) 移走舊件需於收妥受管制電器後 14 天內完成。 (d) 如以上 a-c 之安排未能滿足顧客之需求, 顧客可放棄除舊服務而自行處理舊件或選擇本公司提供之收費升級除舊服務。 (e) 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
5. 注意事項 | (a) 除舊服務與送貨及安裝服務分開處理,等待移除的舊件可按需要較先移走,或短暫存放於移除地點,稍後才移走,顧客可與職員安排。 (b) 舊件一經收取,恕不退回。 (c) 舊件必須未經拆卸任何內部零件,並獨立放置,脫離任何裝置、連接系統、或有障礙的存放位置。 (d) 若舊件有嚴重的衛生問題 (例如:有餿汁殘渣、蟑螂、螞蟻),工作人員有權拒絕移走該舊件,消費者亦不會再享有免費的除舊服務 。 (e) 顧客如需更改已約定的除舊服務地點或時間,請於至少 2 個工作天前致電通知 (f) 如遇上黑色暴雨警告 /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除舊服務將會暫停,並另作安排。 (g) 如於約定的除舊時間,因交通或天氣情況,或其它因素影響有所延誤、暫停或改期,本公司恕不負任何責任。 (h) 顧客、聯絡人的個人資料只作除舊服務用途,本公司將會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處理。 (i) 每件受管制電器均會附上適當的循環再造標籤,於退換貨時,顧客須退還有關標籤 (j) 如有任何爭議,本公司保留最終的決定權。 |
空調機: 包括獨立式及分體式空調機,其製冷量不超過7.5 千瓦(即 3 匹)。
洗衣機: 洗衣量不超過 10 公斤。
電冰箱: 總容積不超過 500 升。
電視機: 顯示屏幕的尺寸不超過 100 吋(以對角斜角量度)。
電 腦: 包括個人電腦、桌上電腦、平板電腦、手提電腦及筆記簿電腦。
列印機: 重量不超過 30 公斤;如同時用作影印機、圖文傳真機或掃描器,仍視作列印機。
掃描器: 重量不超過 30 公斤
顯示器: 不具備儲存電子數據或運算的功能,而其顯示屏幕的尺寸為 5.5 吋至 100 吋內(以對角斜角量度)。